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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提示期限的规定提示付款的期限就是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间。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是否还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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