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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提示期限的规定

 提示付款的期限就是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间。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是否还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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